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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9-09-02 浏览 380

 坛政发.2019.6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各区管国有公司、区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及《市政府关于完善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8.134号)精神,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住房保障体系,推动落实“多元化保障、多渠道供给”的住房长效机制,现就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建立更加全面、更加公平和可持续的住房保障机制,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加的美好生活需要,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谱写住房保障事业发展新篇章。 

二、总体目标 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建立城乡一体化住房保障体系,将稳定就业的新就业大学生、落户本区两年以上且具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完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和共有产权制度;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支持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逐步实现租金补贴与实物配租保障基本平稳;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准入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公平善用。 

三、基本原则 

(一)货币为主,实物为辅。经济适用住房采用货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为主,其中城镇范围(四至范围为:东至G233,南至常合高速,西至新丹金溧漕河,北至通济河、老丹金溧漕河及金坛区界)内低收入无房家庭、特殊困难家庭可以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方式;对区政府确定的高层次、高技术人才负责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供其使用;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人员)且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可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二)市场导向,动态调整。根据房屋租赁市场、房地产市场和中低收入家庭的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准入条件中的收入线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发放标准和实物配租租金标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并动态调整。 

(三)严格准入,规范管理。建立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在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强化住房保障动态管理,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 

四、政策措施 

(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1.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条件(须同时满足) (1)具有本区常住家庭户口,且实际居住两年以上(不含学生户口); (2)家庭人均收入线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且五年内无房产转让行为; (4)家庭及家庭成员名下无汽车; (5)家庭及家庭成员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企业股东; (6)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单身人士需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 

2.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对象。 

3.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标准 (1)价格标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由区住建局会同区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和总工会等部门根据我区房地产市场价格和城镇居民购房的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进行动态调整,报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2)面积标准: ①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面积标准最高为75平方米,所购房屋小于75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补贴;对已按房改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扣除已享受面积进行计算。 ② 保障对象购买房屋的面积不得小于人均18平方米的保障标准,但不得购买高档小区,最大产权面积不得超过144平方米。 

4.保障方式 保障对象自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证》的一年内,在本区范围内自主选购成套普通商品房一套,凭《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证》给予货币补贴金额抵扣购房款。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对象选购住房范围:本区新建当年度交付的普通商品房或未列入征收范围内的存量房,但不得购买集体土地上的住房。不得购买申请时进行房产调查被核对过的住房(直系亲属内部卖、买),或者直系亲属的存量住房。直系亲属是指夫妻双方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 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按照个人和政府出资比例分别注明共有产权的比例。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代表区政府登记共有产权房政府产权部分,住房保障对象签订购房合同必须加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字样,写明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金额,并在合同补充条款中注明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持有份额,共有产权式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证5年内不得上市。5年后,上市交易按个人和政府产权比例分配上市交易金额。转让时所涉及的出售方所应承担的税收、规费、按出资比例各自承担。 

(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条件 (1)申请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城镇范围内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两年以上(不含学生户); (2)家庭人均收入线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的无房家庭且五年内无房产转让行为; (3)本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汽车; (4)家庭及家庭成员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企业股东; (5)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单身人士需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 

2.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对象。 

3.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条件 (1)具有本区常住家庭户口且实际居住两年以上(不含学生户口); (2)家庭人均收入线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且五年内无房产转让行为; (4)家庭及家庭成员不能拥有汽车; (5)家庭及家庭成员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企业股东; (6)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单身人士需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

 4.保障标准 (1)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标准 1—2人户家庭配租房源建筑面积约40平方米;3人户家庭配租房源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4人户家庭配租房源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 (2)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补贴标准 实物配租实行缴纳市场租金和租金补贴相分离。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租金定价,由区发改局会同区住建局按照同类、同地段市场租金价格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对低保家庭给予市场租金全额给予补贴;对城市边困家庭按市场租金的85%给予补贴;对低收入家庭按市场租金的70%给予补贴;对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市场租金的30%给予补贴。 (3)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面积标准 1人家庭户保障面积为30平方米;2人家庭户保障面积为40平方米;3人及以上家庭户按人均18平方米予以保障;对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享受保障面积按家庭现住房与住房面积标准的差额进行计算,不足10平方米按10平方米计算。 (4)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标准 我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采用年度一次性发放,对不同收入家庭采用不同补贴标准,城市低保、边困、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分别按市场租金的100%、85%、70%、30%给予补贴,具体市场租金标准由区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商定,报区政府同意后每年公布。 

(三)新就业大学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新就业大学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人员)且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2)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5年; (3)具有本区户籍(含集体户),或持有金坛区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江苏省居住证》; (4)在我区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金坛自主创业,且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毕业生。 (5)本人及父母、配偶在本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5年内无房产转让行为。 

2.保障标准 (1)新就业大学生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标准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大学生在市区内自主租赁住房,政府分别给予博士每人每月800元、硕士每人每月600元,学士每人每月500元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货币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在每年1月和7月下旬,分别将前6个月的货币补贴发放到新就业大学生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 新就业大学生应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备案。 (2)新就业大学生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标准 稳定就业的新就业大学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面积,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房源确定;租金补贴标准按市场租金的30%给予补贴。 区政府引进的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面积和租金补贴标准,由区住建局根据区政府或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标准予以确定。 以上政策措施,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由区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适时拟订调整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以上政策待遇与区委、区政府鼓励各类人才扎根金坛就业创业相关政策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住房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区住建局、财政局、民政局及各镇、街道、园区要加强指导督促,完善支持政策,狠抓落实,确保住房保障工作扎实推进。 

(二)明确责任分工。区住建局负责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工作,区民政局负责申请对象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及其它基本情况的审核工作,区发改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核定工作,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协查工作,各镇、街道、园区按照属地化原则,具体负责申请、审核、保障工作。 

(三)落实资金来源。通过土地出让收益计提住房保障资金、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补缴的土地增值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等多渠道筹集资金,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提供稳定的资金保证。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合理、公平透明的工作程序和监管措施,做到规范操作和运行,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将住房保障实施过程中的失信行为纳入区征信管理系统。对住房保障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据追究相关责任。申请对象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保障的,须退还已经领取的补贴,或者退出承租的保障房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租金,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 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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