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依据劳动合同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这九项是法定的内容,接下来小编为大家进行逐条解读及讲解一些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此条明确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一方的主体资格,确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凡是进行工商登记的机构,原则上均具有用工主体资格。除此之外,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例如学校)以及在民政机构登记注册的民间团体也具有用工主体资格。除上述之外,原则上,其他机构均无用工主体资格。所以签署合同时,若是个人、或者未经工商注册公司等,则劳动者真要分外小心。
(二)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此条明确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一方的主体资格,确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请务必填写自己真实信息,若劳动者本人在入职的时候提供了虚假的身份证件,用人单位是可以此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另一方面如日后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而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社保与其本人身份不符的,将会影响社保待遇。
(三)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注意,劳动合同期限不是约束劳动者的,根据劳动合同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次,试用期时间是不可以随意约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所谓工作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具体从事什么种类或者内容的劳动,这里的工作内容是指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或职责,这一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极为重要的因素。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工作内容的地点,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劳动者有权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知悉自己的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又称为法定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工作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应当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息休假又称为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外自行支配的时间。根据劳动法第38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六)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依据,也是发生劳动争议时的有力证据,其中试用期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在第20条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七)社会保险;很多私企告知员工转正买社保,试用期不购买,实际上这
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三款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哪些防护?单身狗关爱会有吗?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规定。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其他是哪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至于其他的内容,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可由劳资双方自行约定,只要不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都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以上九项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基本上也不会有什么遗漏了,就算是日后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什么合同中未约定的事项,也可以进行协商补充约定,协商不成的,则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向工会、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起诉处理。
最后,劳动合同是发生劳动争议时,劳资双方可出具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凭证,加盖公章与骑缝章的合同才是真实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